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杜鹰: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与重点任务
作者:杜鹰 文章来源:求是 点击数2041 更新时间:2012-2-22 22:11:19 文章录入:rrec 责任编辑:rrec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区域发展战略是国民经济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区域问题,不仅关系到不同地区比较优势的发挥,关系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协调性,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区域发展问题。“十一五”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区域发展呈现出一系列重大积极变化,但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我国区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以来,中央完整地提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在这一战略指导下,国家批准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区域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并日益呈现出细化、实化和差别化特征,推动形成了我国区域发展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

  一是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施沿海地区率先发展战略,东部地区发展速度始终领先于中西部地区。“十一五”以来,东部地区“一马当先”的增长格局逐渐被打破。2007年,西部地区经济增速首次超过东部地区。20082011年,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增速连续4年超过东部地区,区域增长格局发生重大而可喜的变化。

  二是区域经济增长极不断涌现。全国经济增长重心区从南到北、由东至西不断拓展。京津冀地区迅速崛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共同引领全国经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完成新一轮产业布局,形成了一批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广西北部湾、成渝、关中—天水、中原经济区加快发展,成为引领中西部地区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

  三是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央出台了促进西藏、新疆、广西、云南、内蒙古、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和重点任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多年来,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累计达4万多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累计投入达8900亿元,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结构调整迈出新步伐,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央调整完善了对欠发达地区的帮扶机制,形成了经济、干部、人才、科技全方位对口支援新格局,彰显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是区域合作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国内区域合作深入开展,国务院批准设立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东中西合作示范区;泛珠三角、泛长三角等各类跨行政区的区域一体化加快发展,合作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国际区域合作务实推进,国务院批复了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出台了支持云南建设开放桥头堡的政策,中国与东盟、中亚等国际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是区域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区域政策目标从过去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发展转变。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从战略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空间的功能定位。政策空间尺度过大和宏观政策“一刀切”的问题正在逐步扭转,区域调节手段正在从相对单一的行政计划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转变。

  尽管我国区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地区发展差距依然较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绝对差距仍在拉大。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薄弱、水平较低。二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比较脆弱。中西部地区多为资源输出型为主的省份,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效益总体不高,发展稳定性较差。全球经济增长趋缓,对资源型产业形成挤压,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可能出现波动,极易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三是面临“赶”与“转”的双重压力。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必须实施赶超战略,努力缩小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同时,又必须坚持贯彻“主题”和“主线”,促进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四是东部地区转型升级压力进一步加大。虽然近年东部地区结构调整迈出新步伐,但在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和企业家精神培育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产业结构有待优化、需求结构不合理、能源资源约束强化等深层次问题比较突出。此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区域间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依然存在,区际间利益关系调整还缺乏科学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必须致力于实现以下四大目标。一是遏制地区间人均生产总值差距扩大的趋势,使之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二是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使各地区人民都能享受大体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三是立足充分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四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协调和谐状态。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开发有度、开发有序、开发可持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要实现上述目标,在工作中必须着重处理好四个基本关系。一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在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始终注意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社会进步、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二是政策统一性与差别性的关系。有效的宏观政策从来都是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差别性。因此,既要保持和维护宏观政策的统一性,又要立足各地区发展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三是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既要全国“一盘棋”,坚持统筹兼顾;也要突出重点,集中精力解决制约区域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要坚持一手抓条件较好地区的开发开放,着力培育形成新的增长极;一手抓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四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区封锁,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产业有序转移。但也要清醒地认识,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加强政策扶持和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把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

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破解阻碍区域协调发展的难题,加快构筑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加快落实特殊支持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统筹推进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促进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发展。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出台并实施新时期促进中部崛起的政策文件。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要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抓紧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制定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形成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政策体系。要建立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实施机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关系,引导各地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

  要进一步发挥条件较好地区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东部发达地区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继续发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在引领全国发展中的引擎作用,增强沿海地区带动腹地发展的能力。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中原经济区、成渝经济区、沈阳经济区等地区加快开发开放,打造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要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发展,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之间的关系,走出一条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尽快改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

  要全面深化区域合作。充分发挥东部地区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帮助和带动中西部地区加快科技进步,继续实施好人才合作工程。不断完善对口支援方式,扎实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等工作。要密切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加快建设连接中国—东盟市场的国际大通道,务实推进与东北亚地区合作。

  要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沿海、沿边与内地开放,努力构筑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化沿海开放,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对台合作和粤港澳深度合作。提升沿边开放,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及沿边重点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推进欧亚大陆桥及其他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建好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和广西东兴、云南瑞丽、内蒙古满洲里等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加快内陆开放,积极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

  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抓紧制定我国海洋发展战略,陆海统筹,大力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海洋经济布局。大力实施科技兴海战略,推进生态友好型海洋开发,大力培育海洋优势产业。加快编制全国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要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围绕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区域政策和规划的研究制定,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管理制度和规范有序、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体系。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抓紧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作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