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从全新角度构建了多边合作机制,为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复苏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金融合作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贸易与投资合作的重要支柱。倡议发起至今,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对拓展中资金融机构海外业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务实合作起到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初,已有11家中资银行在2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近80家一级机构,中资保险机构走出去的步伐日益扩大,中资金融机构布局全面展开并不断完善。同时,我国与2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本币互换协议,与8个沿线国家建立了人民币清算机制,并与35个沿线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合作文件,金融服务沿线国家企业能力持续提升。人民币国际支付、投资、交易、储备功能稳步提高,2019年中国与沿线国家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超过2.73万亿元,同比增长32%,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超过3000亿元。
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进一步同世界经济建立紧密联系。2020年11月,我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该协定不仅是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也是一个更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协定。协定的签署彰显了中国进一步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决心,将为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也将为推动我国与利益相关方进一步深化金融合作创造更多机遇。
当前,随着疫情防控和超常规刺激政策逐渐生效,世界经济呈现温和复苏态势,但各国经济恢复不平衡、不充分,世界经济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也将对“一带一路”金融合作造成新的冲击,相关金融合作风险不断上升。
一是金融合作安全风险不断累积。当前,国际力量对比正发生深刻调整,大国博弈风险不断显现并具有外溢性,国际贸易投资风险向金融合作领域传导的可能性加大。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不断出台限制性经济金融法规,这增加了中资金融机构海外业务拓展的成本和合规压力。
二是金融合作市场风险逐步显现。受疫情和西方国家经济刺激措施影响,全球资本市场波动加剧,欧美主要国家开启“负利率+量化宽松”政策操作,全球流动性过剩导致“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货币贬值,引发外资流入减缓、资金供应不足等风险。
三是金融合作债务风险持续加大。当前,世界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外债激增导致违约概率增加,我国境外债权潜在风险有所提升。特别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发展中国家金融脆弱性暴露,流动性风险上升,偿债能力可能受到削弱,国别债务违约风险有所上升。
四是金融合作评价标准尚不完善。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经济规模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存在差别,相关金融合作标准存在碎片化现象,尚缺乏统一规则标准,在规则对接方面存在短板,将影响金融合作的广度和质量。
五是金融合作投融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亟待完善。面对沿线国家复杂多样的风险类型,现有风险评估理念、评估架构、评估工具存在一定滞后性,投融资资金结构和长期债务管理水平亦有待优化。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前瞻性预判,并构建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债务管理框架,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
六是金融合作相关领域人才缺乏。随着我国与沿线国家资金融通和货币结算规模不断扩大,跨境交易支付清算规则日益复杂,金融合作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指出,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当前“一带一路”金融合作挑战与机遇并存,通过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拓展金融服务合作边界、聚焦本源性金融业务主线和为沿线国家提供强力金融支持与服务,已成为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当前,加快“一带一路”金融合作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对“一带一路”建设支撑,增进区域货币金融合作,创新跨境投融资模式,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与服务对接等措施,既是补齐“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金融短板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行稳致远的核心要素。积极探索并推动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可以考虑从以下五方面着手,推进“一带一路”金融合作高质量发展。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深化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当前,数字经济日益发展并成为大国博弈新赛场,疫情全球蔓延进一步凸显了数字经济“非接触交易”的重要性。结合“一带一路”发展实践,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通过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金融信息的获得性与有效性,特别是在跨境支付方面,数字人民币应有序稳步向沿线国家推广,弥合数字鸿沟,提高数字服务贸易的可及性和普惠性,并注重数据安全保护。
构建“一带一路”金融合作标准化体系,加强规则对接和标准联通。推动建立以多边机制为基础的国际金融新规则,有效吸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细化形成“一带一路”金融合作评价标准,提高金融服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加强会计准则合作,推动建立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应评价体系;规范跨境信用信息披露维度和内容,助力跨境合作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加大保险领域服务模式与产品创新力度。通过加大财产险、责任险为主的沿线国家保险合作,可为“一带一路”金融合作提供安全港,有利于分散和缓释汇兑限制、支付转移等风险。此外,为有效抗击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和满足市场需求,应加大创新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健康保险支持。
遵循债务可持续原则,实现融资来源多元化,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按照债务可持续原则,依据《“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融资政策框架》,高标准开展项目融资,提高投融资决策科学性和债务管理水平。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推广股权投资、PPP项目融资等方式,统筹海外债权管理,构造多元、包容、可持续的融资体系。
加强“一带一路”金融合作相关人才培养,孕育高端智库储备。深入研究与“一带一路”倡议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应用性和综合性课题,建立“一带一路”研究基础资料数据库,促进智库成果转化。加强对“一带一路”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金融专业能力和参与国际事务等方面的能力;积极培养金融创新型、金融科技型人才,加强人才的跨文化沟通能力。
(作者:丁建臣 周芮帆,分别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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