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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分配问题探讨
作者:张宏权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66 更新时间:2011-9-16 9:12:44

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分配的现状

目前相关理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把重点放在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组织与非成员组织的经济影响等方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利益分配研究较少。由于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组织获得的利益,是由拥有相对自主权利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组织所共同创造的,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建立时,利益分配问题便凸显出来,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各成员组织利益以及能否平稳运行。从国内外区域一体化进程来看,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明显在利益分配方面有着不公平、不合理等现象,主要体现在区域一体化成员组织利益分配严重不公平,甚至差距极大。

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于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加拿大抱怨太多的资本和高附加值企业流向了美国;墨西哥在从NAFTA获利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小企业纷纷倒闭,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甚至有人认为,NAFTA导致了墨西哥工人阶级工资下降、发展水平倒退以及贫富差距扩大。有人认为NAFTA最大的赢家是美国,也有人认为NAFTA是大量美国资本与企业流向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墨西哥,使一些美国传统产业受到冲击,并由此导致美国失业的增加及人工尤其是非熟练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尽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到现在已不再局限于地域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出现了许多跨区域,甚至是跨洲的区域经济同盟,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欧美跨大西洋联盟、日本与新加坡的成功合作以及目前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拉美国家的合作等,但大多数区域合作还是发生在地区毗邻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传统的地域相邻或相接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条件下,成员国之间相互衔接的边境地区相比其他地区将得益更多。

 

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合理分配的意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共同创造利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利益分配上的困难。客观上讲,区域组织利益的共同创造与区域组织利益的分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组织必须面对的两大课题,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利益的创造决定利益分配的有利可分,利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着利益创造的存在及其发展规模。因此,区域组织利益的合理分配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合理分配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区域组织贸易的利益来源于组织分工与组织商品交换,各组织只要按照各自的要素和比较优势参与组织分工和组织贸易,便能从中受益。假设要素不能流动,各成员组织创造的财富和生产的产品都是通过自己的要素使用而得到的,并且参与分工、贸易、利益分享的都是拥有自主权利的组织,那么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利益的分配并不存在矛盾与冲突,其分配方式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正因为要素不流动以及组织自主权利没有改变,因而对其利益分配也不存在太多的分支与争论。这也正是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对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不太重视的原因之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不同,此时不仅有商品的自由流通,也有要素的跨国界流动,甚至包括信息、技术、财政与金融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此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各成员组织为了协同一致,实现区域组织利益的合理分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利益蒙受损失。由此,必然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区域组织利益是一个整体,可以通过贸易合作、投资及其他要素流动合作、信息与技术合作以及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合作所形成共同体,对此不能划分区域组织利益中哪部分是由何种具体合作形式所创造的,此时市场只能解决其创造问题,而无法解决其分配问题;第二,区域组织创造的利益是成员组织协同一致而共同创造的,但各组织的付出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组织可能付出较多的甚至沉重的代价,也有的可能短期内不能受益,而另外一些组织付出相对较少,但可能会从中受益更多,这就造成了更大的利益分配不平等现象。针对于此,区域经济组织利益创造出来以后,有必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以弥补市场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失效,体现区域公平。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合理分配有利于组织的持续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成以后,成员组织行为以及一体化组织整体管理与决策的目标,就是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各成员组织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表现的行为与决策实际上是属于合作博弈的关系。此时,特定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各成员将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利益,为了联盟的整体利益,为了把区域组织利益实现最大化而共同努力。

根据合作博弈理论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区域一体化的成员组织的行为目标是为了最大化整体利益,但结成联盟以后并顺利运转,还需要一个健全的分配机制来支持,如果分配机制合理,就必然会有效地调动成员组织合作的热情,自然也就可以创造出更大的利益。如果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情况正好相反,甚至成员会退出联盟。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合理分配有利于组织利益的最大化

区域组织创造的利益指的是区域合作的纯利益,是区域合作总收益与总成本(主要是区域协调与管理成本)之差。区域合作边际收益的扩大或者边际成本的缩小,都有利于区域组织利益实现最大化,进一步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包括横向的规模与纵向的层次与水平的拓展。区域组织创造的利益能否进行合理分配是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协调与管理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区域一体化组织协调与管理成本可以起到很好的控制,进而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规模的扩大、水平的拓展与合作层次的提高,有效地实现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

       

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分配的特点

成员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放弃自身部分的经济甚至政治主权而共同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并努力把自身作为整体中的一分子而共同奋斗,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区域组织共同利益的存在,因为有更大利益可图,就好比国际分工理论中提到的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获取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利益一样。但是其又跟国际贸易不同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区域组织利益创造及其分配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区域组织利益不可计量和区分。二是创造区域组织利益的组织与受益组织不一致。三是区域组织形成的利益是由微观主体创造并且必须由宏观主体进行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对区域组织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再分配,实现区域内部的利润相对平衡的分配。四是区域组织利益分配的复杂性,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如果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标准与原则,区域组织创造出来的利益在分配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分配的原则

区域组织利益要得到合理的分配,首先要有个科学合理的分配原则。而分配原则的确定,无非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那就是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公平兼顾,在高效的基础上求公平,通过公平促进效率。

遵循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是最大化区域组织利益,实际上就是区域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因此,区域组织租金最大化便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运行效率的最大化。为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制度设计,包括利益分配机制都应该有利于区域组织租金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实现。

区域经济趋同原则。经济全球一体是大势所趋,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也导致了全球两级分化的加剧,在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正好体现了这一明显特征。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与探索,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协商与平衡,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成员组织在追求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其实还担当着另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消除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趋同。然而,在这里的区域经济趋同,不能只是简单的成员内部生产率的趋同,还应该是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趋同。区域经济的趋同有利于区域范围内利益的平衡,更有利于区域组织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利益合理分配机制的对策

根据区域组织利益分配的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有效的对区域组织利益进行分配:

建立公平、公正的谈判机制。主要是要保证成员组织的地位平等。随着各种要素不断的发生变化,在潜在市场方面具有优势,在环境与自然资源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不发达区域的利益应该在利益分配过程中重点考虑进去。

建立有效的区域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区域内部成员组织之间的较为系统的转移支付机制,可以积极地促使区域经济发展平衡。这种转移支付可以通过发展援助,包括财政援助、技术援助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设立区域经济发展基金或者发展银行等具体方式,对区域内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给予更大的支持,还有可以直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帮助区域内相对落后地区。

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微观规制,就是对于一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的企业,不能自觉遵从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原则,由于它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在区域内进行转移定价,导致区域中其他组织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加强区域内部税收及其他政策的合作,以此加强对微观企业的规制,使其尽可能地遵从区域组织利益最大化原则。此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还应加强区域内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协调与合作,而且要充分考虑区域内在潜在市场方面具有优势,在环境与自然资源方面做出巨大牺牲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加强区域内部交通运输网络、通信网络、教育、科研等基础设施建设。应该更多地考虑区域内部不发达地区的利益。

 

文章来源:国研网

 

文章录入:zhangtinglin    责任编辑:zhangt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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