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区域发展不协调、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诸多问题,初期形成的“三高一低”(高资本投入、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与低成本扩张)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为实现生态文明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我们需要对国土空间进行主体功能区规划,这一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已为“十三五”规划建议所明确。
何谓“主体功能区规划”?它是指根据各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对国土空间所进行的战略划分。目前,我国政府将全国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2010年12月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标志我国的主体功能区规划进入操作层面。中央政府明确了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九个方面的政策在不同类型区域的导向,并尝试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规划,人口密集的冀中南地区、太原城市群、江淮地区、长江中游地区、成渝地区等人口密集的中西部地区将成为重点开发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医治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部分地区“膨胀病”创造条件,因而有利于均衡区域发展格局。此后,省级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也陆续出台。
然而,由于涉及的因素过于复杂,迄今为止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都没有就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细则与程序达成一致意见,与主体功能区划分和管理有关的操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主体功能区划分由哪个部门负责?政策资源从何而来?主体功能区是否需要分层级?同一类型区域是否需要在政策上同等对待?如何确定定期调整机制?主体功能区框架是否需要立法?
要实现主体功能区战略的目的,真正发挥主体功能区在促进绿色发展与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必须针对上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一,在中央层面可成立一个职能明确的权威区域管理机构;第二,确定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具体界线;第三,成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针对主体功能区实施的基金;第四,明确主体功能区实施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以及划分的定期调整机制;第五,将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合二为一,具体办法是在主体功能区中实行分级,将治疗“区域病”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起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限制开发区域与禁止开发区域的利益补偿,应该有一个明确、集中的安排,不可将政策资源分散在多个部委手中。
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着力解决上述操作问题,就能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促进绿色发展与协调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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