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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2074 更新时间:2020-10-11 23:33:32

10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唐晓东就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作了相关阐述。《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具体举措,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营商环境改善的目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代表两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以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内容,统一了长三角企业的准入“标准”,使企业能够在一体化进程中充分享受到制度变革带来的红利。《实施意见》通过统一企业从开业到注销全生命周期办理流程,为实现政务服务互通互享互办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和技术基础。

《实施意见》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积极举措,也是主动对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有益探索。《实施意见》从企业登记标准、企业办理流程、企业办理模式等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予以规范。

统一企业登记标准

为更好地支持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支持一体化示范区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选择了企业登记事项中社会关注度最高、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三个事项为切入点,统一企业登记标准。

企业名称。根据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的要求,既要防止“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在名称中被滥用,同时又要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力,经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同意,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

企业住所。为凸显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允许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同时,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将上海试点成熟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

经营范围。在总局推广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落地实施,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强调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厘清证照关系,建立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

统一企业办理流程

按照打造从企业新设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企业登记办理流程的要求,从开办流程、注销流程、规范事权三个方面入手,统一一体化示范区内的企业办理流程。

开办流程。经与三级八方市场监管部门反复协商,最终在企业开办环节达成共识: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

注销流程。在一体化示范区内建立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通过实现与各相关部门注销业务的“数据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普通注销清算备案及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在线办理,提升现企业注销的便利化程度。

规范事权。通过全面梳理一体化示范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事权,依法依规委托下放一批企业登记受理事权,基本实现一体化示范区内登记事权的相对统一。具体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

统一企业办理模式

在统一企业办理模式上,着力推进线上全程无纸化登记,线下设立“一体化示范服务专窗”实现跨域异地受理。同时,结合疫情需要,推出了登记文件互认共享的创新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线上推进。依托两省一市数据共享平台,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建立统一办事入口,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同时,进一步推进全程无纸化登记,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腿”

线下专窗。设立线下“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实现跨域异地受理。在现有30个办理事项的基础上,再增加从企业设立、变更到注销全生命周期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探索异地证照的“零见面”办理。

文件互认。考虑到疫情影响,在一体化示范区内推出登记文件互认共享政策,即: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主体资格证明有效期内,如需在一体化示范区内其他区域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手续。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录入:xinglinjing    责任编辑:xingli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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