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2016]16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转来《关于商请批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2015年修订)的函》(皖政秘〔2015〕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批复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6年多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更加良好,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在探索产业承接新途径、优化产业分工格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
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皖江示范区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适时对《规划》进行修订,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促进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形成东中西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格局,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
三、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印发的《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2015〕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我们原则同意对《规划》进行修订。
(一)在规划期限上,按照原《规划》明确的“重大问题展望到2020年”的要求,同意将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到2020年。
(二)在对《规划》具体内容进行修订过程中,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新十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等重大机遇,进一步贯彻深化区域开放合作、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等要求,并合理确定主要规划指标。
(三)《规划》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规划》修订要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及安徽省“十三五”规划进行充分衔接。
四、请按照上述修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后组织实施。《规划》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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