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2016]2664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部地区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落实四大板块区域布局和“三大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形成东中西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204号)精神,努力把中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全国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方位开放重要支撑区。
二、请中部六省人民政府深化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起来,抓紧安排部署,完善推进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分解落实各项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从全局和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围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挖掘市场潜力,为《规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增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动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0日
下载:促进中部崛起“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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