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17〕671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管理办法》(发改办振兴〔2016〕237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统筹研究,确定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内蒙古西部(包头-鄂尔多斯)、河北唐山、山西长治、山东淄博、安徽铜陵、湖北黄石、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重庆环都市区、四川自贡、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等12个城市(经济区)为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省级层面推进机制,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包括多个毗邻城市的示范区,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层面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并指导城市间建立定期会商和协调沟通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重大工作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加快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
二、明确重点任务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抄报五部门。要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要求,结合建设方案,指导各示范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形成以园区为核心载体的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示范区建设方案和“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和模式。
三、形成政策合力
五部门将按照《意见》,在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可操作、有特色的配套措施,并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实施各类改革创新试点。要指导示范区所在城市按照建设方案,加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力争率先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四、建立年度评估制度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每年年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推进示范区建设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五部门将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进展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并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示范区管理体系。对改革创新举措实、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其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在全国宣传推广;对连续三年进展缓慢、工作不到位的示范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附件: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和下一步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7年4月13日
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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