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新浪微博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学科发展 | 研究成果 | 学术会议 | 招生考试 | 站务管理 | 交流研讨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区域经济研究网 >> 最新动态 >> 学者观点 >> 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统筹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应从城市住房公营开始 ——在第十期中国现代化研究论坛会议上的发言
作者:柳昌清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7 19:28:32

按照一般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都是工业化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增加,可以实现机械化、产业化耕作经营,从而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也不能违背这一普遍规律。

  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化管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这些制度及体制,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全家迁移到城市造成了种种障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为农民工入户城镇及在农村发展农业专业户创造条件。

  一、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理由

  (一)我国的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应该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把本属国有的土地批租给个人,让个别人官商勾结,从中大赚其钱,而让土地的真正主人再掏数倍的钱去买房。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加快了贫富分化,使腐败愈演愈烈。

  (二)住房作为基本需要,变动不大,是可以实行计划管理的。

  (三)城市可用于建住房的土地有限,所以住房的供给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住房完全商品化,就会变成囤积居奇、只涨不降的投机对象,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存在大量的无房户,而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商品房空置;一方面是缺少建房用地,而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商大量地炒作和圈占土地。

  (四)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已有先例。新加坡由政府建设“组屋”,再按“居者有其屋”的原则买给居民。该国居民中有80%以上的家庭都住在“组屋”,可以说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住房的公营和计划管理。

  二、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办法

  在对城市住房统一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不同面积不同价格的政策,实现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也就是说,住房的面积越大、区位越接近城市中心,每平方米的价格就越高;面积越小、区位越远离城市中心,每平方米的价格就越低。以高补低,再加上按揭贷款,使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工)也能买得起房。

  可以继续发挥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保障职工住房方面的作用,允许它们给职工建住房,按统一价格出售。剩余的居民住房由市政府提供。能买得起住房的买房,实在买不起住房的提供廉租房。居民住房一户一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允许买两套。住房可以交旧换新、交旧换旧。旧房经过折旧,按规定价格出售或出租。

  实行城市住房公营不是要取消政府的地租收入。在核定住房价格时,要加进合理的、居民能够承担得起的地租。对给职工建住房的单位,也要征收合理的地租。对于城市郊区农村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的住房的土地,也要征收合理的地租(因为这些土地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城市用地,应当由城市政府征收和使用)。在增加了地租的征收范围后,可以相应减少对普通居民住房加征的地租。

  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改革。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然后推向全国。对现已购买的私人住房,要承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允许出售和出租。但要纳入计划考虑之中,有住房的不再计划安排(需要换房和拆建的除外);有多套住房的,子女的住房也不再计划安排。现有的房地产公司,愿意的可以转为公营的(或私营的)住房建设公司;不愿意的可以解散,已经建成的住房可以销售完,已经进行的项目可以转为公营。

  城市住房公营建立竞争机制,一个城市成立若干公营的(或私营的)住房建设公司和物业公司,相互之间开展竞争。住房建设公司通过竞标,获得政府的土地和住房建设项目,按竞标价格与住房主管部门结算;主管部门按计划价格向市民出售。政府对居民的住房申请情况和计划安排情况要在网上公布,详细到户,接受群众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要把市民住房情况列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政府向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城市住房建设从征地、建房,到出售给居民,需要较长时间,因而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而这些资金的回收又基本上没有风险,再加上是政府经营,所以最适合使用养老保障基金。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可以加入一定比例的利润,使其保持增值。如果出现了通货膨胀,由于住房价格会随之上涨,投入住房建设的养老保障基金在金额上也可以随之上涨而保值。这样就规避了因通货膨胀或经营失误而不能保值增值的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

  三、农民工入户城镇与农村发展农业专业户统筹兼顾

  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提供,为农民工入户城镇创造了条件。要逐步改变依靠临时性的农民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做法,要求用人企业和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农民工(特别是青年农民工)经过几年适应了工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交出农村承包地、出售房基地,换取城市居民的身份待遇和社会保障的办法,举家迁往打工的城市。其在农村的承包地,交由其他农户,发展农业专业户。农业专业户承包耕种足够供养全家的土地,兼营养殖业和其他副业,家庭成员不再需要出外打工。

  这样可以解决许多不符合科学发展的问题,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例如浪费问题:农民工长期盲目流动,从他本人来说,存在着路费的浪费;从国家来说,存在着交通运输方面的投资浪费。农民工在农村住房部分闲置,到城市另觅住房,也是一种浪费。再例如,许多农民工存在夫妻长期分居、子女教育和孝敬老人方面的缺失,这使农民工家庭成员都失去了应有的一些生活和关爱,也影响了后代的健康成长。同时,发达地区及企业,也会形成有时是劳动力涌入过多,形成社会问题;有时候又形成“民工荒”,影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企业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按照上述办法,经过长期发展,就会形成农村都变成了农业专业户,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人员都变成了城镇居民的社会结构,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镇化。

文章录入:liuxin    责任编辑:liux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2011 中国区域经济研究网
    本站新浪微博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100187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