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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江:打破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控制效应
作者:魏国江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数:2885 更新时间:2016-2-17 11:10:24

劳动分工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亚当•斯密提出,企业内部分工具有熟能生巧、降低劳动转移时间和促进机械发明三大好处。马克思指出,企业个别分工与协作所提高的生产率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以生产资料为物质载体的资本是占有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个别分工与社会的一般分工,在资本的支配下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社会劳动分工由产业分工、产品间分工,发展到目前占主导地位的产品内价值链分工。产品内价值链分工在13世纪欧洲纺织业中通过外包形式最早出现,但迅速发展于20世纪下半叶,成为国际贸易产品分散化生产的产物。

  发展中国家被动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全球价值链分工率先由发达国家发起,主要诱因是充分利用后发国家低廉的生产要素。在全球殖民统治时期,作为原料农产品的产地,殖民地国家在全球产业中的分工受宗主国控制。二战后,殖民地国家虽然政治上脱离了宗主国的统治,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发展民族经济的工业化进程仍存在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多方面依赖,需要后者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等,从而为发达国家建立全球分工体系提供了可能。

  福特汽车公司作为价值链分工的最早实践者,打破了空间上高度集聚的流水线作业形式,建立起基于模块化的全球生产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福特汽车公司是分工的倡导者与主导者,享有最大的分工收益。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福特汽车公司把拥有各种低廉生产要素的发展中国家企业纳入价值链分工,但这些企业在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及相应的贸易条件与分工收益较低。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无法按照自身需要建立起完整产业链,只能顺应发达国家分工需要,通过产业转移与嫁接建立被动的产业体系。发达国家则保留了全球产业链的高附加值环节。片断化的价值链分工与产业转移,致使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产业体系不完整,产业主导能力弱。

核心节点控制与后发国家“低端锁定”

  跨国公司必须布局于全球产业链,通过提高市场份额奠定垄断地位。它只要控制了核心环节,就控制了整个产业,模块化生产、现代产品架构及跨国公司的领先效应共同保证了其垄断优势。

  基于产品功能分解的模块化生产,使核心模块在价值链中的功能日益突出,成为控制整个价值链的重要手段。在水平分工阶段,发达国家的资源与生产能力只能保证其在部分产业与行业中具有垄断性竞争优势,但在价值链的垂直分工中通过模块化分解,跨国公司只要控制了整条产业链的某个垄断性核心模块,就可以控制整个产业。中国企业在承接模块外包业务时,主要投入集中在成本控制及同业竞争上,对模块大系统的研发少,还停留于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加工阶段。随着产品的生命周期日益缩短,产品架构与模块功能为适应产品升级而不断变化,承包企业在分工中的地位不断被边缘化。

  基于大型跨国公司对产业设计的产品架构成为控制产业的基石。在价值链分工下,领先性跨国企业通过对产品的架构设计保障其在产业中的领导地位。一方面,在架构中引入本企业的专利池,以提高后发企业进入障碍,并获取高额专利费;另一方面,产品架构中的“黑箱处理”使追随企业在短期内难以解析产品信息,创新难度加大。产品架构形成后,各成员企业的路径依赖使追随企业实施破坏性创新的难度日益增大,如微软和英特尔所形成的WINTER架构在PC行业的基础地位,使价值链成员企业充其量只能遵照架构规则进行局部创新。

  先行企业的战略诱导弱化了成员企业与系统集成企业的竞争动力。跨国公司的先行优势表现在品牌、技术研发等多方面。后发企业只能接受先行企业的分工安排,集聚于技术、资金、管理要求相对较低的价值链非核心环节。在价值链纵向交往中,核心企业的技术由于差异性原因对后发企业的溢出相对有限。后发企业受价值链结构粘性影响,很难向价值链的其他环节转移。因此,后发企业的主要竞争方向是价值链横向间的同质化竞争,最终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利润率不断下降。

加快核心技术突破

  打通全产业链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必须融入全球价值链以获取必要的生存机会。但融入全球价值链并不代表就能实现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企业如果不能突破核心技术就会面临“低端锁定”的困境。所以,后发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打通全产业链。此时宜实行差异性聚焦战略,专注于价值链优势环节,并通过技术进步奠定行业地位,塑造品牌影响力。

  由于价值链纵向知识溢出效应相对较低,企业加入全球价值链并不意味着能成功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所以,后发国家必须适度培育幼稚产业,保护本国企业起步发展,畅通价值链横向知识溢出,从而提高本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的正面竞争机会与能力。但当本国的相关产业逐渐成熟后必须撤消保护,提高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压力,否则将导致产业进步缓慢。

  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下,资本垄断出现新特征、新趋势。首先,垄断价格不表现为整体产品价格,而是产品模块的价格,这种价格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其次,厂商的垄断基础表现为技术保护的专利池及授权费用,加之后发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经验相对不足,以及垄断表现的时滞性导致的垄断治理难。这种隐蔽性、表面合法性的垄断形式,需要后发国家积极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全球垄断势力的治理力度,及时出台反垄断法案与措施,打击跨国巨头压制本国企业,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本文系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经济新常态下福建中小企业基于互联网+转型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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