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范和生,男,安徽大学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社会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肥 230039)。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006年中部地区崛起上升为国家战略。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部地区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关键举措是中部地区不断协调区域发展政策。
一、国家四大区域发展政策下的中部地区崛起政策定位
200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由此,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逐渐显现,从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形成。国家对中部地区的战略定位也在“三基地、一枢纽”(即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为“一中心、四区”(即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全国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方位开放重要支撑区),中部地区在推动国家发展上发挥着核心作用。中部地区由支持东部地区发展到发挥核心作用,其区域政策协调转变显得格外重要。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呈现出梯度发展的格局,要统筹四大区域发展、实现中国发展均衡化,需要国家加强政策统筹。由于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情况不同,需要国家采取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从国家实施的区域发展政策来看,国家针对中部地区的政策力度还有待提高,中部地区作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推动西部地区发展的“二传手”功能还有待开发。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5月在江西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作出重要部署,这有利于中部地区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协同
“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实施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中部地区积极对接这些国家战略,推动与相关区域协同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一带一路”建设是加强东中西互动合作、提升各区域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大顶层设计,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打造东西双向全面开放新格局。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探索解决区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问题的重大战略,也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解决“大城市病”问题的重大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体制机制的建立对中部地区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牵引作用。长江经济带建设对于推动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合作、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是中部地区发挥“二传手”功能的关键抓手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可以全面提升粤港澳区域经贸合作层次,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高标准、广覆盖、均等化,打造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优质生活圈,建设世界一流的以湾区为特色的资源高效整合、要素自由流动、产业高端集聚的城市群和经济区。中部地区可以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牵引作用,既要当好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二传手”,又要做好南北方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三、中部地区内部发展政策的协调
中部6省都有自己的发展战略,这些战略之间竞争性较强,协调性较弱。湖南、江西是泛珠合作机制的重要成员,奉行南向发展战略;山西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奉行北向发展战略;安徽积极融入长三角,奉行东向发展战略;河南、湖北则是多向发展,奉行多向发展战略。中部6省内部的发展战略之间存在明显的竞争,战略损耗较大,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中部6省产业结构相似,支柱产业重叠性强,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尤其是纺织、塑料、化纤、建材等产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政策协调亟待施行。中部6省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因行政区划分割而形成的行政壁垒对区域经济形成了一种刚性约束,产生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悖的行政区经济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中部6省地方政府竞争进行政策协调,引导中部6省从行政区经济向中部经济区经济转变。
四、协调区域发展政策的机制化建设
中部地区协调区域发展政策需要在以下4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推进中部地区一体化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中部6省行政协调机制。中部6省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强协调沟通,强化中部地区区域合作发展,构建一体化发展行政协调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二是建立产业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区域产业一体化。中部地区产业同质性高,内部竞争严重,但也为产业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中部地区要提高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不断做强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实现跨区域的资源与要素整合、产业和企业重组,实现区域产业一体化发展。三是建立中部经济区一体化机制,真正将中部地区建成国内市场密集区、对外开放拓展区、创新驱动示范区、“四化”协调先行区和生态文明核心区,使中部地区区域主体功能更加清晰。
其次,构建一体化利益补偿机制。中部6省在一体化过程中,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必要的互利共赢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源共享供给补偿制度。尤其是针对中部地区的农民工输出、农地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国家要推动设立中部地区一体化利益补偿机制。
再次,构建中部地区内联外引机制。中部6省不沿边、不靠海,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是区域共同追求。一是区域内部相互开放,二是协调各省对外开放政策。协调中部6省北向发展、南向发展、东向发展、多向发展和外向发展的政策走向,减少区域内开放政策的恶性竞争,通过内联外引机制建设,强化内陆开放新高地的高质量发展。
最后,建立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建设协调机制。中部地区崛起离不开中心城市及城市群的发展。2010年,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主要功能在于探索以产业转移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推进安徽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探索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2015年,长江中游城市群(即以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江淮城市群为主体形成的特大型城市群)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具有重大作用,主要功能在于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战略新增长极、中西部新型城镇化先行区、内陆开放合作示范区、“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2016年,中原城市群建设也上升为国家战略,主要功能在于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增长极、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创新创业先行区、内陆地区双向开放新高地和绿色生态发展示范区。与此相适应,合肥都市圈、太原城市群等也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中部地区可以在《武汉共识》《长沙宣言》《合肥纲要》《南昌行动》的基础上,积极构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建设协调发展机制,以进一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本文节选自《区域经济评论》2019年第5期
|